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簽字後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復核。事故發生後,交警到現場勘查後,劃分了責任,並下達了事故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後,覺得還有新的證據,證明責任劃分的不合理,就可以直接找交警隊要求復議。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行政復議程序是什麽
1、審查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聆聽當事人意見;
5、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6、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7、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8、復核審查期間,任何壹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