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安置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補償其損失的法律行為。城市的發展是壹個不斷重建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為了國家特殊工程的需要,需要對原有建築進行拆遷,以達到整體統壹或合理利用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包括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代理人姓名等內容,協議必須由雙方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除非出租房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除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
(二)安置房的面積、標準和位置;
(三)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