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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是由仲裁員決定的嗎?

法律主觀性:

以下是如何執行仲裁法院的裁決和決定的解決辦法:勞動爭議的仲裁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決定執行,逾期不執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客觀性: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委員會在仲裁過程中或案件審理後,就雙方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仲裁庭的裁決應當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庭作出裁決時,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的內容包括: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約定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列入裁決。根據獎勵的內容,部分或全部獎勵可分為壹等獎和終等獎兩類:(1)壹等獎,也稱部分獎。它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爭議中的壹些事實和壹些問題所作出的裁決。第壹次裁定與最終裁定具有同等效力,隨後的最終裁定不得對已經先行裁定的事項進行第二次裁定。(2)終局裁決。終局裁決又稱終局裁決,是仲裁委員會在整個案件審理結束後,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作出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後,仲裁程序即行終結,但有些情況需要對裁決進行更正、修改或補充的除外。《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裁決書中文字計算有錯誤,或者已經作出裁決但裁決書有遺漏的,仲裁庭應當予以更正;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作出更正,更正僅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和義務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