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拘留15天後離開看守所,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不需要去派出所。治安拘留的條件《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的壹種,又稱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時間內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處罰措施。其期限大於1天,小於15天。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壹種處罰,也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之壹。我國行政拘留主要是治安拘留。因為是嚴厲的行政處罰,所以法律也嚴格規定了這個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執行。羈押地點是公安看守所。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時間的強制措施,應予抵消。限制人身自由壹日,計為行政拘留壹日。這裏的“采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進行繼續盤問或采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