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a)強迫或唆使他人違反法律;
(二)串供或者偽造、毀滅或者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提供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被告人或者打擊報復批評者、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等人員的;
(五)其他幹擾、阻礙組織評審的行為;
(六)本條例分則另有規定的。
擴展數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和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必須受到責任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腐敗案件。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由上級黨組織責令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身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委經調查核實後,可視情節輕重給予:
(1)重組;
(2)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後壹年內和受到嚴重警告後壹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百度百科-中國* * *制作方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