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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違法違紀的從重處罰依據是什麽?

《中國* * *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a)強迫或唆使他人違反法律;

(二)串供或者偽造、毀滅或者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提供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被告人或者打擊報復批評者、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等人員的;

(五)其他幹擾、阻礙組織評審的行為;

(六)本條例分則另有規定的。

擴展數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和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必須受到責任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腐敗案件。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由上級黨組織責令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身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委經調查核實後,可視情節輕重給予:

(1)重組;

(2)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後壹年內和受到嚴重警告後壹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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