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數據:
打架的法律處理:
1.打架造成雙方受傷的,按照雙方的責任追究責任。
2.如果是輕傷,可以協商解決。
3.如果構成輕傷,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派出所調解解決。如果不滿意,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4.輕傷以上是公訴案件,可判3-10年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調解後反悔怎麽辦?可以“司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