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領結婚證,不能稱之為“配偶”。即不是家屬。父子、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1、簽字的可以是患者本人,家屬.緊急情況下如果患者自己已經失去意識,或失去判斷力,其同事,領導等都可以代簽.更加特殊的情況下,如果患者生命垂危,但無任何人陪同,醫院本著救死扶傷的原則,可以報醫院領導同意,轉入綠色通道,進行緊急搶救。2、需要簽字的情況:比如,手術,輸血,進行某項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的醫療措施之前.醫生要向患者講明白這項醫療措施有什麽優點,可能會伴隨什麽樣的並發癥.然後,患者如果同意進行該醫療措施,就簽字.否則,醫生不得進行該操作。3、本人可以簽字,但必須是本人意識正常,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如果本人同意,其家屬堅決反對的情況下,醫生也不能進行醫療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