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說,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和授權委托書只要患者本人簽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實踐中,醫院往往會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親屬都要在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上簽名。醫院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規避手術可能帶來的風險,防範手術中不可預知的風險可能給醫院和醫務人員帶來的麻煩和糾紛。
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采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等諸多因素對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簽字了,那麽就代表認同醫院的手術措施,以及願意承擔所面臨的風險。醫院這麽做實際上是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醫療糾紛。
但是關於醫療風險,如果醫院在手術過程之中確實存在過錯,並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予以最終認定,那麽即便簽字了,醫院也應當承擔患者的賠償責任。所謂患者承擔的風險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風險,對於可以避免 應當避免 醫院因為疏忽而導致的損害 醫院還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所以,手術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簽字,實際上是醫院為了避免或者說降低法律糾紛。只有簽字了 醫院才敢手術,不簽字的情形下,很多醫院不會答應同意手術,因為害怕承擔醫療責任。
擴展資料: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等,均有簽字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從立法本意上講,簽字只是壹個程序,履行這個程序的目的在於患方實現知情權,所謂知情,建立在知道、理解基礎上,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將要對患者實施什麽樣的檢查或治療,作為醫療行為,必將存在壹定的風險,患者必須知道、理解,這是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在知道、理解的基礎上接受,而所謂接受是壹個被動的過程,因此來說,患方不具備某壹項治療的決定權,他也不具備這樣的能力。直系親屬都可以簽,妳爺爺奶奶,叔叔,姑姑等。妳要成年了妳也可以簽。主要是針對手術,也可視為合同的壹種。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達的情形下,或者醫生認為可以由本人簽字並且將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簽字, 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采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