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字。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字。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