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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評價條款

法律分析:第九十條關於鑒定的規定為了查明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對條文解釋的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認定和判斷,以查明事實,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壹種偵查活動。鑒定是辦理治安案件的重要偵查手段。對於及時收集證據、準確揭露違法行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字。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