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協議的內容壹般需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內容。同時,退款協議只有滿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實且壹致;協議書內容與簽訂程序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才有效。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那麽退款協議有法律效力。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體現,沒有在脅迫或欺騙前提簽署,協議內容本身不違法,這樣的協議就是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是簽訂協議雙方,***同承認、***同遵守的文件。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文件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壹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壹樣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