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需要提供的資料,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上訴,提起上訴時需要提交上訴書,除了提交上訴書之外,還需要以下的材料:
1、提交相應的證據,上訴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壹審判決結果是有錯誤才提起的,所以要收集與壹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如果是法人的,需要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如果是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需要提交委托書、律師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明等的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壹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壹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對於上訴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案件由於其訴訟的請求不同,當事人也需要提交不同的證據來對有關違法事實進行舉證,法院是需要綜合考慮不同的證據來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