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到期員工不簽怎麽辦?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員工不願續約的,壹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壹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合同到期的情況下,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勞動合同,涉及到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金,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是用人單位利用降低工資待遇的情況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