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可以轉讓保證人的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可以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房地產或者動產的轉讓依法應當登記,且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提起民事糾紛的標準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權益受到他人直接侵害或者與其直接發生權利義務歸屬爭議的;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被告,就是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明確誰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有民事權益的糾紛。但需要明確的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確的被告,無論列舉的被告是否有資格,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法院在立案階段也不會審理查明,因此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具體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給付、異議和確認的內容應當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即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發展、變化和消滅,其觀點和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至於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不予過問;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即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審理此案。此外,收到投訴的法院必須對案件擁有管轄權,才能正式受理案件。
綜上所述,民事立案就是法院正式受理訴訟,立案是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民事法院不立案,就沒有後續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