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東新區黃河南路66號(黃河南路金水路南300米路西)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簽註申請須知:
受理部門: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應向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相應規定提交申請:
(壹)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簽註,向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二)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逗留簽註,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含,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三)軍人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向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四)內地居民持逗留簽註赴香港後,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逗留簽註(包括同時補、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在香港申請赴澳門其他簽註,可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申請。
(五)內地居民持逗留簽註赴澳門後,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逗留簽註(包括同時補、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在澳門申請赴香港其他簽註,可向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申請。
符合公安部規定的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簽註條件的,可按照規定向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申請手續:
(壹)內地居民單獨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應當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回答有關詢問並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照片;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申請,如申請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需提交申請人戶口簿,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監護關系公證書,以及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人的委托書。
軍人應交驗軍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件須留存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圖片;
3、按規定提交或者核驗指紋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還須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
5、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
6、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簽註,應當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回答有關詢問並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除外);
2、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簽註的,還須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
4、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
5、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的,無須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三)申請人提交或者核驗指紋信息的具體規定如下:
1、申請人必須本人前往受理部門或者有關指定機構提交或者核驗指紋信息。
2、對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十六周歲(含)以上的申請人均應當采集或者核驗指紋,因指紋缺失、損壞原因無法采集指紋除外:對十六周歲以下的,根據監護人的意見確定是否采集指紋。
3、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留存過指紋信息的,無須再次采集指紋,但須進行指紋核驗;核驗未通過,經調查身份屬實的,重新采集指紋。
4、已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的申請人在港澳地區期間,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無須進行指紋核驗。
5、指紋采集工作參照《電子普通護照指紋采集操作規範(試行)》實施。
(四)各類事由申請條件及相關的申請材料
1、探親。
(1)申請條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可隨同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相同有效期和次數的探親簽註。
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或者澳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或者澳門部隊幹部的內地親屬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親,另行規定。
(2)申請材料:提交被探望親屬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證明,交驗親屬關系證明。
親屬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親屬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壹年以上的有效香港進入許可,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就業、就學的,提交親屬的香港進入許可,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準親屬在澳門就業的證明文件,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學的,提交親屬的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在學證明書,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
能證明相應親屬關系的下列材料之壹: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
兩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壹親屬(配偶和姻親除外)的,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2、商務。
(1)申請條件: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或者駕駛專用交通工具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者澳門。“企業機構”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註的,企業機構須事先向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材料:交驗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企業機構人員還需提交企業機構為本人交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申請多次商務簽註的,須連續6個月以上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本人屬於該企業機構的有關證明文件;企業機構出具的赴港澳商務活動的說明。
企業機構人員申請多次有效商務簽註的,須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企業機構在備案時已提交過上述有關證明材料的,企業機構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商務簽註時無須重復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3、團隊旅遊。
(1)申請條件: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2)申請材料: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4、個人旅遊。
(1)申請條件:開放赴港澳個人旅遊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2)申請材料: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5、逗留。
(1)申請條件: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居留、隨任或者作為受養人依親的。
(2)申請材料: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居留、隨任或者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進入許可。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的,還需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
赴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
赴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批準文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的,還需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確認函件,或者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批準文件。
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赴澳門居留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
赴澳門隨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
6、其他。
(1)申請條件:赴香港或者澳門治病、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的。
(2)申請材料:須交驗與上述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方式:
申請人須本人提出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相應規定提交申請:
1、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請。
2、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申請簽註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須出具委托書,被委托人須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在港澳地區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3、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組織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的,以及在港澳就業期間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可由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逗留簽註。勞務經營公司須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有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4、內地居民按照有關規定在香港或者澳門向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辦提出申請的,可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四、各類簽註簽發規定
(壹)探親簽註(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的,可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申請赴港澳地區探望配偶且與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難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對隨同申請人可簽發與主申請人有效期、有效次數相同的探親簽註。
(二)商務簽註(S)。
1、已備案的企業機構人員,根據備案規定,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多次簽註、1年多次簽註(赴澳門簽註除外),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2、未備案的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3、駕駛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者澳門專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或者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三)團隊旅遊簽註(L)。
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屬於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特別情形的,可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3天。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四)個人旅遊簽註(G)。
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對經批準實施多次“個人遊”試點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規定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五)逗留簽註(D)。
1、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簽發多次簽註;簽註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的最長有效期簽發。持證人應當按照香港進入許可的規定入出香港。
2、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以及就業人員的親屬,簽發多次簽註。赴澳門隨任,簽註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支隨任身份證明表》上的擬申請簽註有效期簽發;赴澳門就學,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社會文化司批準的期限簽發。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準的期限簽發。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澳門逗留許可有效期。
(六)其他簽註(Q)。
可以根據事由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有特殊情形確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五、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規定
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兩種:有效期為5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發給申請時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有效期為10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發給申請時16周歲含)以上的申請人。
換發、補發:
(壹)換發、補發的情形。往來港澳通行證持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1、往來港澳通行證損毀、遺失或者被盜搶的;
2、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短於擬申請簽註有效期的;
3、個人身份信息變更的;
4、補充申請免登記使用港澳自助通關服務的;
5、持本式往來港澳通行證需換發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的;
6、其他確需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情形。
(二)申請材料。
1、內地居民在內地申請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應按照首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逗留簽註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門申請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並申請逗留簽註的,須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
辦證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單獨受理簽註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
內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區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喪等特殊情況急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簽註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特殊情形:
(壹)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或者損毀,可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二)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遺失、損毀或者失效,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證返回香港或者澳門。
(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向居住地設區的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壹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簽註。申請人除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