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貨人否認,則法官可能不采納相應的送貨單的效力。
買賣合同中,賣方通常將送貨單作為其已經履行交貨義務的證據,實踐中送貨單的形式有如下三種,簽收的方式不同,送貨單的證明效力也不同:
第壹、證明效力最高的壹種,收貨方在送貨單上蓋章。
公章的證明效力高,收貨方應當對其加蓋公章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法院會對該送貨單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第二、有承運人的簽章,但沒有收貨方負責人或經手人的簽字,也沒有加蓋收貨單位公章的送貨單的證明效力。
只有承運人蓋章的情況,存在於以快遞,托運、郵寄方式等等送貨的情形,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調出收貨方簽字的送貨單。僅有承運人簽章的送貨單有壹定的證明效力,承運人作為買方和賣方的運輸紐帶,在通常情況下能夠當將貨物送達至收貨方。該證據的缺陷在於,如果收貨方否認收到貨物,且無法調出收貨方在送貨單上簽字的記錄,單憑送貨單票面本身無法直接將賣方(送貨人)和買方(收貨人)聯系起來。如果有其他證據輔佐,如發票抵扣等,法院還是會確認送貨單的效力。因此,在委托承運人送貨的情況下,需要保留送貨的快遞單、托運單、郵寄回執,在貨品名稱欄裏盡可能填寫詳細。
第三、最為復雜的壹種情況,沒有收貨方簽章,只有收貨方簽字。
這種送貨單的簽收具有壹定的瑕疵,在庭審中,收貨方可能作出以下兩種抗辯:第壹、收貨方承認簽收人為收貨方員工,但否認該員工獲得簽收授權;
第二、直接否認簽收方的身份,非為收貨方員工,也否認對其授權。
針對第收貨方第壹種抗辯,即否認對簽收員工有授權,可以分如下類別進行不同認定。
1、如果簽收人為收貨方特殊崗位人員,如公司經理、采購部工作人員等,簽收人的這種身份決定了其不需要收貨方進行專門授權就能從事貨物簽收。法院對其簽字的收貨單的效力予以認可。
2、如果簽收人為企業普通員工,是否獲得收貨方簽收授權無法明確,但如果能夠提供在雙方以往的交易中,該員工有簽收貨物的記錄的,根據雙方交易習慣,法院對收貨單的效力予以認可。
3、如果簽收人無特殊身份關系,並且根據交易習慣或者其他證據無法證明簽收人獲得授權的,法院將認定未其獲得簽收授權,從而對收貨單的效力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