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當事人雙方簽收,當事人若無法簽字,可以委托代理簽字。交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在確定責任承擔後,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交警並非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之壹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