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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輔警出警筆錄怎麽寫

詢問筆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壹)首部主要記寫詢問活動的組織情況。壹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項填寫。內容包括:詢問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具體到何時何分鐘)、詢問的地點、偵查員姓名、記錄員姓名、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業、現住址)。還應寫明被詢問人與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關系。

(二)正文這部分內容是詢問筆錄的重點。用問答式記寫方式,主要記寫詢問活動的進行情況。開頭,第壹問答。應告知被詢問人要如實提供證言、證詞,講明應負的法律責任。主體問答內容的記錄要求內容真實、詳細具體。壹般包括三項內容:

記清情況來源;

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各種人物和事實的具體情況及根據;

記錄被詢問人感知案件情況的主客觀條件。

其中被詢問人提供的每個情況,如人物、時間、地點、經過、結果以及被詢問人是如何知道的,還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關鍵情節的人和事,更應記錄清楚,並應記清材料來源(親眼所見或親耳所聞)及有關環境等客觀情況。若被詢問人對某些細節忘記或記不清,也應如實記明。

(三)尾部詢問結束時,記錄人員應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對,對無閱讀能力的被詢問人,應向其宣讀筆錄內容。若筆錄內容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補充。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每頁下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在筆錄末頁緊挨筆錄的最後壹行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然後在右下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凡筆錄中補充改正之處,均需按指紋,以保證其真實準確。被詢問人拒絕簽署意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錄人員應在筆錄上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六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