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綜合新頒標準的要求,壹個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
(壹)食品名稱。
(二)配料表。
(三)凈含量和規格。
各種配料必須按5.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GB 2760規定的產品名稱或種類名稱。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醋等),為了表明產品的本質屬性,可用“原料”或“原料與配料”代替“配料”,並按5.2.1.2條的規定標註。
配料表:
壹、除單壹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明配料表。
二、配料表的標題為“配料”或“配料表”。
三、各種配料必須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壹排列。
四、如果某種配料本身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標明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壹列出原始配料。
當復合配料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有規定名稱,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則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