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執業醫師在執業場所享有相應的處方權。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印章後方為有效;但在鄉鎮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全科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註冊執業場所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2、醫生應在註冊醫療機構簽名樣本或特別簽名備案後方可開藥。
3、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獲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制劑資格。
處方權:
指開藥的權力。處方藥屬於非OTC藥品。常見的處方藥包括麻醉劑、精神藥物和心血管藥物。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經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配制、核對,並作為調劑藥品憑證的醫用單據。
《辦法》規定,註冊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享有相應的處方權,註冊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註冊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也就是說醫生在非執業地點不享有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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