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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物品暫扣程序?

城管執法人員扣留物品時,應當現場清點,並在扣留物品通知書中制作類似扣留清單,註明扣留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處理時間、地點,逾期未處理的扣留物品的處理方式。經當事人簽字後,將其中壹份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說明理由或者有旁證。

根據《城管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拍賣沒收的非法財物。

擴展數據:

投訴城管濫用職權:

向當地城管隊的主管部門舉報,或者向當地紀委舉報,構成犯罪的向檢察院舉報。

針對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市城管執法局要求,在監管中,對個別執法人員在工作中飛揚跋扈、態度傲慢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和查處,堅決杜絕粗暴、野蠻執法;堅決糾正和查處個別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吃拿卡要、以權謀私和辦人情案、關系案的現象;

堅決糾正和查處壹些基層執法部門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現象;堅決糾正和查處壹些人難找、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現象;堅決禁止開罰單、收好處費、充當“保護傘”等違規違紀行為。這些行為壹經查實,將對直接領導和當事人先停職,再徹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