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購車合同時,需要明確規定汽車本身的必備要素,如汽車品牌、汽車識別號、發動機號、車碼(車架號)等。特別是車碼和車號要同時寫明,防止車商掉包;主要車輛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動或自行安排、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價格應當載明車輛交易總價(裸車價格或包車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2.多註意細節。
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特別註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貨方式、地點和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承擔什麽樣的義務);免費保養用時間或裏程表來衡量;違反交貨時間後雙方責任是否平等。
3.違約責任需要明確。
在購車合同中,應特別註意明確違約責任、解決方式和合同管轄。如果經銷商延遲交付汽車,應支付多少違約金或歸還汽車等。
4.售後服務指示
售後服務條款應重點關註經銷商應承擔哪些義務。
5.賬單上的名字必須壹致。
確認賣方的印章名稱必須與購車合同和發票上的名稱壹致。如果有不壹致的地方,即使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也是非常不利的。比如妳買進口車,因為代理的多層次,在不了解合同主體的情況下,很難保障買家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