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後,毛雖然宣布廢除壹切不平等條約,但還是派周與斯大林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蘇聯社會主義及國聯友好同盟特別協定,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社會主義及國聯* *的密切合作,防止帝國主義利用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勾結日本帝國主義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系,特別是除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派出中國國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Andrei Vischinski,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別外交部長
兩位全權代表審查了對方的證書並認為正確無誤後,同意以下規定:
第壹條:為了防止帝國主義侵略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聯盟在中國駐紮,以維護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簽約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東北和華北海空基地移交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進行軍事部署,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解放東南亞,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撫養壹千萬華工,援助蘇聯,建設中蘇軍事裝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侵略。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蘇聯軍隊常駐華北地區的所有港口開放,包括秦皇島、海州、煙臺、阿哈瓦、青島和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今年年底以前增加四百萬軍隊,以準備帝國主義的侵略。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口,由於目前資源不足,除非減少壹億,否則無法養活。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機關和公共事業中應有蘇聯社會主義聯盟的專門人員擔任顧問。
第九條締約雙方同意,蘇聯政府派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政府以優惠的“供應制度”給予他們優惠待遇。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埠和內陸市場對蘇聯開放自由貿易,稅率為1%。
第十壹條締約雙方同意,中蘇兩國在互利的條件下互相交換東西,以建立友好關系。
第十二條:蘇聯政府有特權支配中國人民和中國的礦產和鐵原料。其中錫礦除保留年產量的20%自用外,還需要供給蘇聯發展重工業,幫助建設中國人民的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的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個城市,指定中心地區為蘇聯僑民的居住地區。
第十四條: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向中國贈款3億美元貸款(貸款協定中規定了貸款控制和償還的原則)。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用東北和華北的全部原料作抵押,償還的原料種類由蘇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
第十五條:締約雙方同意由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其兩側五十裏的地區。鐵路局長、董事長等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應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為副手。
第十六條:根據原中國生產黨與蘇聯社會主義國際聯盟締結的滿洲協定,蘇聯可以繼續享有貿易特權,中國人民應向蘇聯政府供應糧食。
第十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內蒙古、新疆和西藏建立各民族人民共和國,雙方均有責任支持其獨立。
第十八條:本協議經雙方批準後立即生效,批準書應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本協議為保密協議,簽約雙方均有義務保密,不得對外公布。
1950年2月12日於莫斯科。
* * *壹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字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德烈·維辛斯基(簽名)
密約換來的是中國承認蘇聯對其占領的失地的所有權,並承諾上臺後“減少”中國人口,以換取蘇聯的支持和援助。不知道這是不是換來國民生命,換來別人占領的土地,換來中國的權益的最大不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