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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第十三條受理收養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壹)收養登記機關有管轄權;

(二)收養登記當事人提出申請的;

(三)當事人持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需提交兩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養人應當提交兩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或者單張照片,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除外。

第十四條收養登記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受理收養登記申請:

(壹)區分收養登記的類型,核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和照片是否符合該類型的要求;

(二)詢問或者調查當事人的收養意向、目的和條件,告知其辦理收養登記的條件和弄虛作假的後果;

(3)見證雙方當事人在《收養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附件1);

(四)應將當事人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程序,並進行核對;

(五)復制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戶口簿。單身收養應復印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應當復印結婚證。

第十五條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壹)當事人名稱: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在身份證件上填寫出生日期為“XX ×××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

(3)“身份證號碼”:當事人是大陸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是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的中國公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省的身份證號碼,並在號碼後加“(香港)”、“(澳門)”或“(臺灣省)”。如果當事人是華僑,填寫護照號碼;如果當事人是外國人,填寫護照號碼。

證書編號前有字符的,應壹並填寫;

(4)“國籍”:當事人為大陸居民、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的中國公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

(5)“民族”、“職業”、“文化程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填寫;

(七)“健康狀況”填寫“健康”、“良好”、“殘疾”或其他疾病;

(八)“婚姻狀況”填寫“未婚”、“已婚”、“離異”、“喪偶”;

(九)“家庭收入”填寫家庭年收入總和;

(十)“住址”填寫戶口簿;

(十壹)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填寫“送養人情況(1)”,代理人為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送養人是非社會福利機構的,填寫“送養人信息(二)”;送養人與被收養人是親屬關系的,應當寫明具體的親屬關系;不是親屬的,應當註明“非親屬”。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被非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不填寫收養人相關內容;

(十二)“收養後更名”填寫收養後變更的被收養人姓名。如果名稱沒有改變,則不填寫此欄;

(十三)被收養人的“身份類別”分別填寫“孤兒”、“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繼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應當寫明具體的親屬關系;

(十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應當同時填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相關內容。單身收養後,收養人結婚,其配偶要求收養繼子女的;送養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填寫送養人的相關內容;

(十五)收養登記申請書中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代理人)的簽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填寫;

當事人沒有書寫能力的,由當事人口述,由收養登記員填寫。收養登記員代表當事人填寫表格後,應當宣讀該表格。當事人認為內容正確的,應當在當事人的簽名上按指印。當事人簽名欄不得為空,也不得由他人填寫或按手印。

第十六條收養登記員應當詢問或者調查收養人、收養人、已滿65周歲的被收養人以及其他應當詢問或者調查的人員。

詢問或者調查的重點是被詢問或者被調查人的姓名、年齡、健康狀況、經濟和教育能力,收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關系,收養的意願和目的。特別是已滿10周歲的被收養人,應詢問其是否同意被收養,以及相關協議的內容。

詢問或者調查結束後,應當向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宣讀筆錄。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應當記下“詢問(或者調查)筆錄已經閱讀,與我所說的壹致(或者調查屬實)”並簽名。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無書寫能力的,收養登記員可以向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宣讀錄音內容,並註明“由收養登記員記錄內容並向當事人宣讀,被詢問人(被調查人)確認錄音內容無誤後按手印。”然後要求被詢問人或被調查人在標明的地方按手印。

第十七條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兒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在登記前公告查找生父母(附件2)。

公告應當在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區)級以上地方報紙上刊登。公告要有棄嬰和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兒的照片。辦理公告時,收養登記員應保留接車證明和接車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應當有出具證明的警員簽名和報警號碼。

第十八條辦理內地居民和華僑的收養登記,以及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收養登記,收養登記員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的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填寫《收養登記審核處理表》(附件3),報民政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批準,填寫《收養登記證》。

涉外收養登記,收養登記員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於次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填寫《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報民政廳(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批準,並填寫收養登記證。

第十九條《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和《收養登記證》均由計算機打印。收養登記未用計算機進行的,應當用藍黑黑墨水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第二十條《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填寫:

(1)“證件提供情況”:“齊全”應在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後填寫;

(2)“審查意見”:填寫“符合收養條件,準予登記”;

(3)“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字”:批準收養登記的民政廳(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本人簽字,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電腦打印;

(4)“收養登記員簽名”:由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登記員簽名,不得個人蓋章或電腦打印;

(5)“收養登記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填寫方式為“年月日”

(6)“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單位名稱;

(七)“收養登記證號”填寫格式為“(XXXX)AB,帶yyyyy字樣”(AB為省、縣級或者市、區兩級收養登記機關所在行政區域的簡稱,為年號,YYYYY為當年收養登記的序號);

(八)“收養登記證印制號碼”填寫發給當事人的收養登記證上印制的號碼。

第二十壹條收養登記證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版收養登記證的通知》(私函〔2006〕203號)的要求填寫。

《收養登記證》上的收養登記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址、被收養人身份、變更姓名、登記日期應當與《收養登記申請書》、《收養登記審核處理表》中的相應項目壹致。

如果沒有送養人,則“送養人姓名”壹欄為空。

第二十二條收養登記證明應當按照下列步驟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出具:

(壹)核實當事人的姓名和收養意向;

(二)在領取收養登記證後,告知當事人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附件3“領證人簽名或指印”欄的個人簽名;當事人沒有書寫能力的,應當按手印。

“領證人簽名或指紋”欄不得為空,不得由他人填寫或按指紋;

(四)向收養人發放收養登記證,並向當事人宣布已領取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已經確立。

第二十三條收養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但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附件4),並退回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件和證明材料。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沒收虛假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