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人的資格
1.見證人應是具有施工檢驗和試驗知識的監督人員,並經過培訓;見證人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承擔相應見證試驗的檢測機構。填寫並提交見證取樣和檢驗的見證通知。
第二,當證人改變時。
見證人員發生變化時,監理單位應當通知檢測機構和監理機構,見證人員的更換不得影響見證取樣和檢驗。
三、見證人見證取樣和檢驗的全過程。
對於需要見證取樣和檢驗的項目,施工單位應在取樣前通知見證人到場。見證人應當見證取樣和檢驗的全過程,並填寫見證記錄。試驗(取樣)人員和見證人應在見證記錄上簽字。
四。見證人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見證人應檢查見證的項目、數量和比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除上述文件外,施工現場的見證取樣和檢驗還應符合《建築工程試驗檢測技術管理規範》的規定。
見證取樣的工作程序
首先,在項目建設之前
由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 * *與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共同確定。對於建設單位提出的試驗室,專業監理工程師應進行實地考察。實驗室壹般是與建設單位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第三方。
第二,提交給負責這個項目的機構備案。
項目監理機構應將選定的實驗室提交負責本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並認可,同時項目監理機構中負責見證取樣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該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三。現場取樣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制定試驗計劃,配備取樣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取樣工作,並將試驗計劃報送項目監理機構。
第四,完成取樣過程
施工單位在現場對材料、試塊、試件和鋼筋接頭進行見證取樣前,應通知負責見證取樣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應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現場監督下,按照相關規範的要求完成材料、試塊和試件的取樣過程。
五、取樣完成後送至實驗室。
取樣完成後,施工單位取樣人員應對樣品或其包裝進行標記和密封。標識和印章應註明項目名稱、取樣地點、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並由見證取樣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取樣人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