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尾部簽字處應蓋章,這是必須的。
2、如果有多頁,可蓋齊縫章。
3、金額等處不必蓋章,用大小寫並用等方式即可。
4、如果有手寫後更改的地方,雙方應蓋章。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註意的主要問題是:
1、開頭部分,要註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註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於雙方的簽署日期。
擴展資料: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壹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壹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壹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壹、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壹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壹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壹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壹經發現,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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