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按拘留教育或治安罰款處理。黨員幹部可以受到處分。組織賣淫嫖娼可以是犯罪。我國法律嚴禁賣淫嫖娼,分別規定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留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明知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進行傳喚。傳票應事先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司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傳票)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其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時間和詢問核實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違法嫌疑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