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其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和地點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關於傳喚和傳喚的限制性規定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傳喚證和傳喚通知書的區別?
傳票卡和傳票通知的區別如下:
1.傳喚證用於治安案件中傳喚違法嫌疑人。不能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即可以適用手銬)。傳喚證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方可發放。
2.傳喚通知書用於在刑事案件中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妳沒有被傳喚,妳可能會被拘留,逮捕和網上通緝。傳喚通知書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