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調查取證時有哪些註意事項?
律師是法律服務人員,是有法律援助的律師,是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依法要收取費用。那麽律師調查取證有哪些註意事項呢?律師有權調查取證,應當註意調查取證是否合法,調查取證的主體是什麽。壹、調查取證前的註意事項1。考慮到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的近親屬和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在取證前應當先征得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同意。所以在取證之前,要考慮是否屬於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尤其是在公安機關作證過的證人。所以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是律師取證的前提。其他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的證人,也建議先向檢察院申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只有在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調取證據,但筆者建議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先行收集調取證據,並非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筆者的壹些案例,向檢察院申請取證後,結果檢察院取證的數量和質量都超出了我的預期;另壹方面,檢察機關的答復可以由律師自行調查收集。這種情況,律師可以放心去做。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壹些刑事和解案件中,比如強奸案,不建議律師私下接觸被害人,最好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這種獲取量刑證據的方式比較好。2.考慮調查取證的主要調查人必須是具有專業資格的律師,還應當是受委托的辯護人。筆者在辦理壹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時,公訴人對壹份筆錄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因為其中壹個主體不是該案的辯護人;調查人員應確保有兩個人。如果只有壹個人取證,其合法性很容易受到質疑。對方偵查員的身份也應該是執業律師,至少是助理。如果沒有具有律師資格的助理參與取證,其身份就不合法。如果被告人家屬提供證人線索,和律師壹起去取證,這種取證方式就更不可取,容易誘導證人;如果是女性證人,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考慮女性調查人員,壹方面可以拉近心理距離,另壹方面也便於突發情況的處理。3.做好調查取證計劃。調查取證前,分析調查取證目的,準備詳細的調查提綱,準備問題和提問方式,提問時避免東拉西扯;其次,要合理規劃調查取證的地點,避開擁擠嘈雜的場所,盡量選擇安全隱秘的環境展開談話,打消證人的顧忌。二、調查取證應註意的事項1。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註意證人的心理。要註意建立溝通氛圍,取得信任,拉近與證人的心理距離;在取證前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定義務,表示會為證人保密,不會向與案件無關的人泄露證據內容;在調查過程中,註意觀察證人的神情和心理變化,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最後,了解證人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告訴他必要時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證人保護,打消證人出庭作證的後顧之憂。2.調查取證要註意合法性。做好同步錄音錄像,確保取證內容與筆錄內容壹致;調查取證的提問要避免誘導性提問和預設性提問,防止取證內容違法;證人取證時,除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或者負有監護義務的人以外,應當避免其他人特別是其他證人在場;最後,筆錄應當由見證人逐頁簽名,塗改的地方應當指印更正;如果證人拒絕簽字,解釋後仍不能解除其憂慮。兩名律師可以在錄音後說明證人拒絕簽字的原因,由律師簽字並註明時間。3、調查取證過程應合理規劃。在開始詢問證人時,可以簡明扼要地知道證人的身份,在告知法律義務後表明律師想知道的內容,盡快引導證人進入話題,控制談話的話題相關性和持續時間。做好筆錄後,重新審核筆錄,避免遺漏,盡量做到調查取證壹氣呵成。4.調查取證時註意獲取其他證據。在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會提出物證、書證、電子郵件等證據加以證明,律師要及時提取,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首先要有證據提取清單,註明證據的種類、特征、數量、原件和復印件,證人要寫好清單的頁數,並在每頁清單上簽字確認;其次,根據不同的證據,考慮不同的提取方法。對於書證,可以考慮要求證人提供復印件,由證人簽字確認真實性,律師事後及時向檢察機關、法院申請調取原始證據;因情況緊急,確需立即調取原始證據的,公證處可以采取調取證據的方法。證人持有原始證據,拍照固定,同時制作證據提取清單,證人在清單上註明證據的種類、特征、數量等信息;對於電子證據,拍照,輸出打印,註明提取的介質,介質登記號,提取人和提取時間,證人會寫“此電子數據為本人提供,與原始數據核對無誤。”必要時,可以請公證處對提取進行公證。律師調查取證有很多註意事項。調查取證的律師依法享有這壹權利。辦理刑事案件,壹定要根據證據說話。有證據才能做出定罪決定,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審判,維護當事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妳要遵紀守法,不要隨意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