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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簽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嗎?

1.解除勞動關系有必要簽協議嗎?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協議終止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並為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賠償

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補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已制定規章制度,且該制度已經過員工簽字確認或公示等法定程序的,員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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