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我是舉報人,壹般會通知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審查受理後,應當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
2.如果我是偵查對象,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壹般不會通知,只有在確定我有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拘留或者傳喚的情況下,才會發現我辦理相關手續。對於被害人,被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有義務出具受理案件回執。但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並沒有法律強制公安機關通知被害人。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調查核實。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查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
1,實質條件包括兩個:壹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第二,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明,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壹)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不是法律行為或者壹般違法行為;認定被告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而不是認定其不能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某壹種或者幾種犯罪的事實;認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事實。查明上述事實,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明的條件。
3.開庭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4.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5.綜上所述,檢察院提起公訴,意味著這個案件會進入審判程序,但是也會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會告知所有事項,這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會結合法律規定的流程,讓他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綜上,是邊肖對檢察院是否會通知服刑人員量刑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179條
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