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妳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註意事項:
1.開離職證明要註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4.離職證明最關鍵的壹點是內容屬於基本信息,應該具備客觀性,不帶主觀性。
在勞動合同解除時,用人單位及時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系法律苛以用人單位的後合同義務,而絕不是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權力”,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百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度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