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做筆錄。如果我沒有違法,只是協助調查,沒有受到處罰,不影響。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會對定罪產生影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檢舉、控告和舉報的形式和要求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二、在派出所做筆錄的流程是怎樣的?
1.派出所工作人員會逐壹詢問時間、地點、被詢問人姓名、記錄人等信息,然後詢問被詢問人姓名、性別、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壹系列問題,以核實其身份。
2.審問者會詢問事件的內容,通常是以問答的形式。對於訊問人員的提問,訊問人員只需要如實回答即可。在受訪者回答的同時,記錄員會詳細記錄受訪者提供的答案;
3.整個詢問過程結束後,記錄員會與被詢問人核對記錄內容,被詢問人確認無出入後,被詢問人會在記錄本上寫上“以上記錄我已看過,無出入”字樣;
4.最後,受訪者、詢問者、記錄者依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