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證和監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持煙草專賣品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嚴格、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不受非法幹涉。
第五條查處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六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管轄。
第八條縣(市)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管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局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九條有管轄權的* * *案件,由最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查處。如有管轄權爭議,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查處。
第十壹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應當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查處的案件,應當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直接查處。
第十二條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執法機關協商處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應按管轄權限及時立案。
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壹)經初步審查,已經掌握壹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檢舉人提供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調查處理的;
(三)已掌握當事人違法行為線索,有重大違法嫌疑需要調查的;
(四)其他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五)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
第十五條煙草專賣行政機關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填寫備案報告表並附相關材料,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查處,查處後應當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辦理已經立案的案件。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以下簡稱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壹)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由本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時,應當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壹條煙草專賣行政機關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證據。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進行。
第二十二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詢問筆錄;
(五)視聽資料;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三條向涉案證人收集證據,應當個別進行,並應當向證人說明不得提供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交證人核實後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詢問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記錄允許當事人提出修正和補充。核實後,當事人應當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調查人員需要郵電、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協助、配合調查取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的業務檔案中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票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難以取得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的,可以對原件進行復印、復制、摘抄、拍照。
從有關單位業務檔案中獲取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檢查非法財物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進行,並有當事人或者兩名以上(含兩名)證人在場。檢查應當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提取憑證應當出具項目清單,並由兩名以上(含兩名)人員辦理。
人員和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同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章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案件調查結束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壹)確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撤銷案件;
(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除適用簡易程序外,行政處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方式和依據;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了解違法事實,制作筆錄,並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檢查證,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作出,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根必須交本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違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違法經營額在壹百萬元以上(含壹百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撤銷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責成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再審。
第六章聽證程序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罰款八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要求聽證並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不舉行聽證,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必須在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其權利後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舉行聽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報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原則上,聽證會將在犯罪現場舉行。
第四十五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
第四十六條聽證主持人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人數壹般為三人以上單數,並指定其中壹人為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聽證主持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應當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賣法制工作或者專賣管理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
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回避決定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主持人查明當事人或者其他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會場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並宣布聽證開始;
(二)調查人員應當指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出示相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當事人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
(4)有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當作出聲明;
(五)調查人員和當事人互相辯論;
(六)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後陳述和申辯;
(八)調查人員進行最後陳述;
(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當事人確認後簽名或者蓋章,主持人、記錄人也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
(十)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七章行政復議
第四十九條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受理。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復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是復議機關。
第五十壹條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設立復議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復議人員。
第五十二條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人員在復議機構的領導下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復議案件的審查;
(四)起草復議決定;
(五)受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出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復議案件需要調查取證的,依照本規定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
第五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有關行政處罰的材料和證據,並提交答辯書。逾期未答復的,不影響復議。
第五十六條復議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停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中止執行的。
第五十七條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申請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五)復議結論;
(六)對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
(七)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條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改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同意並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復議機關同意,可以撤回並記錄在案。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
第六十條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壹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八章刑罰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逾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必須遵守,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可以采取登記保存、暫停繳納、暫扣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取消煙草專賣經營資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沒收的容易發黴變質的煙草制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售。出售所得應當上繳國庫。
對扣押的易黴變變質的煙草制品封存30日以上,其他煙草專賣品封存60日以上,通過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同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變賣處理。出售所得應當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檔案制度。借閱、調用、移交檔案材料,應當經過批準或者移交。
第六十九條辦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同時廢止。
第七十壹條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