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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

妳好。請聽答案:

1.信用卡詐騙罪(又稱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2.信用卡詐騙

壹.概念

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而言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又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相關當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的目標是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類發卡機構)以持卡人的信用為條件,向持卡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商品、獲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持卡人憑此券可以在指定場所消費和接受服務,如在商場和商店購物,在賓館、飯店和娛樂場所享受服務,而不必支付現金。後來信用卡指定的消費地點,通常叫信用卡特約商戶把錢交給發卡行,然後發卡行從持卡人存取款中扣除相關消費費用。同時,持卡人還可以在發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存取現金。信用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能轉讓、轉借,更不能典當、抵押。

信用卡,就其內容而言,壹般應包括:(1)在卡的正面,應印有信用卡公司的設計、公司名稱和信用卡的名稱,並應有專門的信用卡標誌或防偽秘密;(2)將信用卡公司的代碼、信用卡號、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內容用凸起的字符打孔在卡片上,以便使用時用壓卡機將這些內容復印在簽名簿上;信用卡背面已經預留了持卡人的簽名,與簽名單上的字體進行比對。壹般還印有發卡公司的簡單聲明,如限制範圍、支付幣種等;(3)背面設置磁帶,記錄持卡人相關信息和密碼,供電腦終端或ATM識別真偽。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具體行為如下:

1,冒用偽造信用卡。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從銀行或ATM機提取現金、接受信用卡支付結算等各種服務。這裏的“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條規定的偽造的信用卡,即以各種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對於偽造的信用卡,有的造假者利用其進行詐騙活動,有的造假者將其出售或送給他人,供他人用於詐騙活動。對於用戶來說,無論是自己使用還是他人使用,都是“使用偽造信用卡”的案例。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購物還是接受各種有償服務,本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

2.使用無效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無效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已經失效的信用卡。根據相關規定,失效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自動失效。根據發卡銀行和信用卡的種類,信用卡的有效期也有所不同,期限有壹年、兩年、三年或更長。對於未繼續使用信用卡或有效使用期過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將過期信用卡交回發卡銀行或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中間停止用卡。此時,雖然信用卡的有效期還沒到,但辦理退卡手續後就作廢了。(3)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

3.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如果妳使用拾到的信用卡;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持卡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等。

4.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卡行信用卡賬戶內資金不足或不再可用時,經銀行批準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在資金不足時允許持卡人先消費,然後持卡人再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壹定利息。在我國,發卡銀行壹般規定允許持卡人在壹定限額內進行短期善意透支。實踐中,壹些犯罪分子利用銀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被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款或在大額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這種行為被稱為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

這個罪肯定是數額較大的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是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於數額較小的信用卡詐騙,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即使違反信用卡相關管理規定取得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不知道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就可以使用,善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而且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罰。

第三,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l、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存在故意詐騙,客觀上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在實踐中,壹些信用卡持有者將他們的信用卡借給其他人,例如他們的親戚和朋友。在表現形式上,用戶也是在使用別人的信用卡,但是用戶冒用別人的信用卡是經過持卡人認可的。該行為雖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使用者主觀上不以占有持卡人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或者處理,不能作為犯罪適用本條。

2.區分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正確認定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故意不同。雖然兩者都在客觀上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先使用後歸還,再歸還透支款及利息;後者是把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還或者沒有能力還。所以在他的行為中,壹定要想盡辦法躲避有關部門的催款,甚至采取潛逃的方法來逃避債務。現實生活中,信用卡透支的情況經常發生,但行為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必須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判斷。結合上述情況,如果采取提供假證、假身份證的欺詐方式辦理信用卡,然後大量透支,其行為本身足以證明是惡意透支;如果合法申請信用卡,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大量透支,可以分析透支前後的具體表現,比如透支後潛逃,或者經銀行多次提醒後拒不還款,或者透支超過自己的實際支付能力,實際上無法償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

3.如果有下列情形能夠證明行為人沒有故意詐騙的,不能以犯罪論處:(1)不知道自己使用了偽造或者無效的信用卡。壹般來說,使用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詐騙行為,因為應當明確行為人本人是否有信用卡。但在實踐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他人謊稱自己有行為人的信用卡,並將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交給行為人,以取得財物,行為人信以為真。對於像這樣的情況,當然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騙故意。(二)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冒用。如果行為人擁有自己的信用卡,但由於錯誤或其他原因使用,則不是故意,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另外,行為人明知使用他人信用卡,卻出於開玩笑、解燃眉之急等原因使用,然後立即向法定持卡人說明並還款。既然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不應以犯罪論處。(3)商譽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許的,所以不存在構成犯罪的問題。壹般來說,區分行為人透支屬於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如果行為人連續透支並造成巨額透支,或者透支金額不按時歸還並繼續超限額拒不償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在限額內透支或者透支超過限額但按時還款,則屬於善意透支。

(二)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該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這種情況是指竊賊盜取他人信用卡,然後利用其騙取財物的行為。所謂盜竊和使用信用卡,包括犯罪分子盜竊信用卡後使用,以及犯罪分子的同夥或朋友明知是被盜信用卡而使用。在後壹種情況下,盜竊犯罪分子的共犯或者朋友可以作為盜竊犯罪的* * *犯處理。如果有人不知道信用卡被盜刷而使用,則不應以盜竊罪處罰用戶,而應根據其使用的具體情況和情節以及相關法律進行處理。如果壹個小偷偷了壹張信用卡,他告訴他的朋友,他撿到了這張信用卡,並被他的朋友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用戶不應該以盜竊處理,而應該以冒用他人信用卡處理。

(3)偽造信用卡和使用偽造信用卡的詐騙行為的定性問題。

在信用卡詐騙罪成立之前,我國刑法學界有三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信用卡是有價證券,具有貨幣職能。因此,只要持卡人主觀上有營利目的,客觀上有偽造行為,就應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定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偽造是手段,詐騙是目的,構成偽造證券詐騙罪的牽連犯,應以重罪論處。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直接認定詐騙罪。因為我國目前的有價證券包括支票、股票、存折、匯票、公債和國庫券(不包括在我國流通的外國信用卡),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牟利,而是為了非法占有公共財產。事實上,用卡購買商品的行為是無利可圖的,這種行為侵犯的客體不是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而是社會財產關系。信用卡詐騙罪成立後,偽造信用卡的行為構成本法規定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應當以重罪從重處罰。由於兩罪的法定刑相同,所以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罰牽連犯中的結果犯是合適的。

第四,懲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的數額是巨大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的人。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技術手段偽造後使用;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欺詐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等壹下。

所謂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主要是指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屬於累犯、慣犯或者累犯的;有多種嚴重情節的;因其欺詐行為給他人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實施其他嚴重刑事犯罪,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等壹下。

五、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手段進行信用證欺詐活動。

第壹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996.12.16法法發[1996]32號)

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騙取信用證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騙取信用證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信用證詐騙金額250余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