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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2、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3、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販毒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

3、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販毒罪量刑標準如下:

1、販賣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壹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販賣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壹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販賣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壹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壹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