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法律上屬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