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二百壹十壹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系,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壹。債權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後,壹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壹般較為困難。
擴展資料:
寫借條的註意事項:
1、借條的書寫人壹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2、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壹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3、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系。比如:因為什麽原因向妳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4、盡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妳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麽,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簽名壹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6、借條本身必須是壹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曾有壹個真實的案例是:壹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後,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
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為抗辯,最後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采納借款人,判決貸款人敗訴。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並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妳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7、訴訟時效的問題,3年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開始起算,如果從還款日起3年內,出借人未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就喪失勝訴權。雖然從法理上,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要求還款就中斷訴訟時效,但是,出借人要證明自己某日確實向借款人主張過債權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貸款人證明),在實踐中基本沒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