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緩刑期間,派出所不負責對緩刑人員的管理。具體來說,對緩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特別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緩刑考驗期滿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處刑罰的,原判處的法院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法院或者特別保護觀察機關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不再對緩刑人員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派出所要求法院判決是很正常的,因為緩刑結束後還要到派出所報到。對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進行社區矯正。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期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向檢查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經檢察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