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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姓名與戶籍不符。債務有效嗎?

看情況。如果妳能找到證據證明借條上寫的名字和戶口本上的名字壹樣,借條就是有效的。

我以前見過相應的案例:

2016,王從張某處購買玻璃材料,並向張某出示借條壹張,借條上寫著“今欠及證人玻璃款3萬元”張某多次催促未果後,起訴至法院。王辯稱,張起訴是錯誤的,他的真名是王慶冰,而不是。他拒絕承認欠款,並向法院提交了王慶兵的戶籍資料。但村委會的證明材料和借據證人吳某的證詞證實,王慶兵(又名王剛)是同壹人。後法院解釋稱,王未對債務中債務人姓名申請筆跡鑒定,其行為視為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據此,王慶兵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表示,在實踐中,尤其是在農村,當事人除了戶籍姓名外,還有多種簽名形式,如別名、曾用名、昵稱等。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實踐中,只要行為人的身份能夠確定,其法律效力就應當得到認可。本案中,雖然王出示的借條中債務人姓名有誤,但債權人提供了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認定其本人簽署的非戶籍簽名與正式姓名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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