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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範圍

法律分析:《公證法》中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此外,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還可以辦理下列事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提存公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壹)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