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內容
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是否需要職位回避等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考察結果確定為不合格:
(1)曾因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未解除處分的;
(4)報考時弄虛作假,不具備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
(5)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6)有關文件規定不能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考察方法和程序
1、考察方法
由考察具體實施單位組成考察組到考生所在單位進行考察。對已畢業現仍無工作的考生,由考察組到考生所在地的社區(村民委員會)、派出所和其人事檔案委托管理單位了解情況。外出務工的,考察組可到其所工作的單位考察了解情況或由其工作的單位出具有關現實表現情況的函件;屬應屆畢業生的,由考察組到其所在學校進行考察了解。
2、考察程序
(1)與考生聯系,了解其工作情況和人事檔案委托管理單位,掌握相關的聯系信息,作出具體的考察安排;
(2)與考生所在單位或學校聯系,確定考察時間及相關事宜;
(3)調閱考生檔案,核實考生有關情況;
(4)前往考察單位通過座談會、個別談話等方式了解考生的現實表現情況;
(5)收集考察單位出具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含有無違法違紀、有無受黨紀政紀處分情況證明)及考生個人提供的學習工作小結;
(6)考察組匯總考察情況,提出考察是否合格的意見;
(7)撰寫考察材料,考察人簽名;
(8)考察結束後,招錄單位聽取考察情況匯報,初步確定擬錄用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