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條是關於票據代理的規定。在進行票據代理時,應該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委托代理的要求,並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票據的委托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這是屬於無權代理行為 。我國《票據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名義在票據上簽字蓋章的,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二、A承擔票據責任,B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代理行為都是要表明代理關系的,所以無權代理人A會寫B授權A代理事務(實際上並未授予) 並且應為代理人A簽字或蓋章,被代理人B無需簽字或蓋章(詳情見票據行為的代理成立的四個要件)。只是A在上面簽字蓋章了,所以是A簽章的A承擔票據責任,B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票據法中,為了保證票據的嚴格文義行,確保票據的流通能力,規定無權代理行為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擴展資料
票據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名。這種代理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的責任。
2、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義在票據上簽名。在此情況下,票據上的責任應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負責。
3、代理人除了在票據上簽名外,還註明“為本人代理”的意思。在此情況下,應由被代理人自負票據上的責任。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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