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委托書的制作方式,只要有委托人簽名或者按手印都有效。只要是進行了合理的委托書簽訂的行為,委托書的法律效力壹般都是擁有的,但區別在於不同狀況下委托書的法律效力可能不同。主要還是在於是否進行了相應的有效程序進行證明,否則,在壹定程度上的法律效力仍然可能存在問題。只要是委托人真實意思表示,並親筆簽字的都是有效的。在效力上來說,經過公證的委托書會更有公信力。
委托代理必須有委托授權,被代理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才能使代理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代理的授權是要式行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首先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依據該合同,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代理事項,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權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根據代理事項的不同,將代理事項區分為壹般代理和特別代理;
3、權限,代理權限是在代理事項的範圍內,可以作出何種決定。超出代理權限範圍的,構成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沒有規定明確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為代理事項和權限不明。
4、期限,即代理權的起止時間;
5、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表明是誰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