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涉及到《物權法》當中規定的“相鄰權”。如果涉及相鄰權的話,需要征求鄰居意見並簽字同意。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宅基地申請表,經村裏同意,報鄉鎮政府批準,由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發給宅基地使用證後即可蓋房。
相鄰權,通俗講也就是相鄰的居民在修建房屋等設施時要充分考慮相鄰的居民的通風權、采光權、排水權等問題,盡量避免影響到鄰居房屋的采光、通風等。因此,建房要考慮加蓋房屋的行為會不會明顯的影響到周圍居民的通風、采光、排水等,如果不影響或影響不明顯,那麽不需要征得周圍鄰居的同意,如果確實影響,那麽必須征得鄰居的同意,可以采用協商、補償的方式取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