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國籍就沒有了中國國籍,中國沒有雙國籍。
保險是永久居民就可以了,但是要看妳是什麽收入的家庭,就有怎樣的待遇。
加拿大不壹定要工作,但是,國內要有錢過來花。 申請人首先必須是加拿大合法的永久居民,即已經有了的身份;
2. 作為主申請人提出入籍申請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
3. 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入籍申請之當日算起的過去四年中,在加拿大境內住滿三年(在這四年中,申請人要正式成為合法的加拿大後,在加拿大居住壹天才能算壹天,而在未正式成為之前,在加拿大居住壹天只能算半天。也就是說,在未正式成為之前,申請人在加拿大居住兩年只能算壹年。在成為正式之前,不管申請人在加拿大居住了多久,最多只能算壹年。四年之前,即使申請人在加拿大居住過也不能計算在內。申請人在這四年期間中可以離開加拿大,但是在加拿大居住的累計時間,壹定要滿三年才可以。例如申請人於壹九八八年壹月壹日來到加拿大,則要到壹九九零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之後才能申請入籍。如果申請人在這段時間內離開過加拿大,則離開加拿大的時間必須扣除。另外,被監禁或有條件假釋的那壹段期間,不能記入所必須在加境內居住三年的時間之內);
4. 沒有以下所列舉出的任何壹種情況;被認為對加拿大的安全構成威協;被下達了驅逐出境令;有條件地出獄或受監督或假釋;目前仍然被監禁;在提出入籍申請之日算起的過去三年內犯過刑事罪。
5. 能運用法語或者英語,也就是說,能運用加拿大的兩種官方語言之壹進行交流;
6. 對加拿大這個國家有壹定程度的了解,包括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加拿大的政體、歷史、地理等等(上入籍課時會發給申請人《加拿大公民》和《加拿大壹瞥》兩本小冊子,裏面就包含了上述的內容);
7. 完成入籍宣誓和簽名的程序。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加拿大公民。年齡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兒童,當他(她)的父親或母親成為加拿大公民時,他(她)也可以成為加拿大公民。申請由他(她)的父親、母親或者監護人提出。小孩的入籍申請可以和父母的壹齊提出,也可以在其父母之壹成為加拿大公民之後再另外申請。如果小孩與父母同時申請,基本上都能同時拿到公民證書。年滿十四歲以上的申請人要在申請表格中簽名,參加宣誓儀式,並且在宣誓之後簽名。
加拿大《公民法》要求,要獲得加拿大國籍,申請人必須在過去四年期間內,在加拿大“住”滿三年,方能入籍。 首先,《公民法》考慮的時間段只是過去四年,不可以再往前算。其次,《公民法》對於當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的密度要求相當高。是在四年的時間內就滿足三年的居住上的要求。即,應該有3/4的時間是必須在加拿大“居住”的。
兩派法官對“居住”的不同定義
承如以上所述,加拿大《公民法》要求申請人在過去四年時間內在加拿大“居住”滿三年,才能入籍。但是,《公民法》沒有對“居住”這個詞作任何定義。所以,從《公民法》的法律條款本身來看,我們是看不出到底怎麽才算是“居住”在加拿大的。由於立法並沒有對“居住”這個詞做定義,我們就只能靠司法解釋來確定這個詞的定義。所謂司法解釋,就是的判決。事實上,加拿大聯邦有大量的判例,對《公民法》上的“居住”這個詞的定義作了各種解釋。基本上,加拿大聯邦的法官在這個問題的解釋上,可以分為兩派。
有壹派法官認為,“居住”這個概念是壹個物理意義上的概念。這派法官認為,既然法律要求妳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滿三年,妳就必須在加拿大實際住滿三年。如果妳沒有在物理意義上在加拿大實際居住,我就不能批準妳入籍。
另壹派法官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他們認為,“居住”這個概念是壹個社會心理的概念。壹個人的物理意義上的肉體可以是在壹個地方,而他的居住地可以是在另外壹個地方。例如,壹個人到夏威夷度假。當地人問他住在哪裏,他不會因為他本人目前在夏威夷而說是住在夏威夷。他壹定會說,我的家在溫哥華或在臺北。因此,這派法官認為,壹個人的居住地是按他的“生活重心”為標準來確定的。按這派法官的意見,只要壹個人的“生活重心”已經移到加拿大,即使他在“物理意義”上並沒有實際在加拿大居住,還是可以認定他已經住在加拿大。當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滿三年,他還是可以滿足公民法所要求的住滿三年的要求,繼而可以獲準入籍。
如何判斷某人的“生活重心”
在判斷壹個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經移到加拿大,法官會考慮當事人的很多生活因素:例如,他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他在加拿大的置產情況,他在加拿大的社會活動和就業狀況,他在加拿大的納稅情況,等等。每壹個案子都有不同的情況。所有的情況的相加,構成了這個人的“生活重心”的證據。
在判斷壹個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經移到加拿大,法官還會考慮,當事人離開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臨時性的。如果壹個人出境的理由是臨時性的,那麽,比較容易斷定此人的“生活重心”已經移到了加拿大。如果壹個人在加拿大境外還有固定的工作,或是其離境的理由是性的,則很容易被認定其“生活重心”尚未移到加拿大。
如果當事人的“生活重心”確實還沒有移到加拿大,則即使是由這批以“生活重心”為標準的法官來判案,他還是很難獲得公民身份。
加拿大聯邦曾經有大量的判例,討論當事人的“生活重心”的問題。有很多案例判定,申請人雖然本人沒有實際在加拿大居住,但因為他的“生活重心”已經移到了加拿大滿三年,因此,還是可以獲準入籍。同時,還有其他很多判例,因為當時人的“生活重心”沒有移到加拿大,因而未獲準入籍。
例如,有壹個年的聯邦案例,申請人在美國讀書,本人沒有在加拿大住滿三年,申請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僅有壹些朋友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間,申請人回到加拿大住壹段時間,探望朋友。法官最後認定,當申請人離開加拿大時,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國僅是外國學生的身份,所以是臨時性質的,他的住址事實上還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還是在加拿大。因此,他是滿足了居住三年的要求,盡管他在三年中經常離境去美國,此人的入籍申請還是被批準了。
但是,筆者最近見到壹個案例,情況與上述案例相似。申請人也是在美國讀研究所。但與前案不同的地方是當事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住在加拿大,並獲得加拿大國籍。但是,最後申請人的入籍申請還是被法官拒絕了。法官在與他面談的時候,明確提出壹個問題,既然妳想要入籍,為什麽不在加拿大讀研究所,而要到美國去讀研究所呢?申請人的回答是,當時UBC等加拿大的大學不錄取他。只有美國的大學錄取了他。法官的結論是,那我也沒辦法幫妳。妳還是等研究所畢業後,回加拿大來工作。住滿三年再提申請吧。
另有壹個年的聯邦案例,當事人來自,在加拿大擁有和產業。他的價值二百萬加幣,他和他的配偶在壹個高爾夫球場投資了壹百萬加幣,並在另壹個投資了75萬加幣。自後第三年,他受聘於壹間體育用品,該派他回,去擔任該采購部經理和生產部主管,他接受該工作的原因是,因為還有年邁的父親在需要他照顧。他在四年中在加拿大只住了天。他雖然在加拿大申報他的收入,但每年收入均在$18,加幣以下,法官最後的判決是,此人的生活重心並不在加拿大,所以,不能認為他已住在加拿大。他的入籍申請最後是被拒絕了。
筆者曾成功地處理過多項聯邦的入籍訴訟案。有壹個判例是,申請人因為出口加拿大產品的需要,在亞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並已成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與亞洲之間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額達到壹百多萬美金。他在加拿大擁有產、汽車、銀行戶口。法官最後認定,他的生活重心還是在加拿大,故而盡管他自己沒有實際出現在加拿大很久,他還是滿足了三年的居住要求,符合入籍的條件。故而他的申請被批準了。
結論是,未在加拿大實際住滿三年的申請人,其入籍申請的成功機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您碰到的是那壹派的法官。同時,還要看您有什麽文件,可以證明您的“生活重心”已經轉移到加拿大來。
如何提供“生活重心”的證明
在證明壹個人的“生活重心”時,壹般法官希望看到以下證明文件:
1.當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表。時間的長短是判斷壹個人的生活重心的基本資料。因此,這部分的資訊資料是必須的。另外,從時間表上,不僅能看出壹個人在加拿大的時間長短,而且能判斷出他的生活模式。生活模式對於判斷壹個人的生活重心也是很重要的。
2.過去幾年的就業工作或教育情況。壹個人的事業或是教育,壹般總是代表了壹個人的生活的重心。每壹個人,在某壹特定的時間段內,總是會將他們的生活重心放在他們的工作或教育上。因此,如果壹個人在加拿大有自己的,為了自己的設在加拿大的的業務,前往海外,這是可以被認定為生活重心已經轉移到加拿大的。但是,並不是說,壹個人有了自己的加拿大的業務,生活重心就壹定已經轉移到加拿大了。尤其是,當那個的海外業務不是很活躍,每年只是出口壹、兩單的健康食品或化妝品,而且,他的個人的所的稅也繳的不高,則,很容易可以判斷出,此人在海外應該還有其他業務。如果他在海外還有其他業務,那麽,要認定他的生活重心是在加拿大就會有問題了。另外,如果是在海外讀書,壹般,是在讀專上以上的專業(例如博士學位、碩士學位),而且,寒暑假都回加拿大,則比較容易被認定為是生活重心已經移到加拿大。但是,根據筆者的經驗,如果是在海外受技能性的訓練,例如,在日本讀美容,或是在新加坡讀旅遊,等等,則很難證明生活重心已經移到加拿大。
3.卡。這是證明壹個人的生活重心的壹個有用的文件。但是,需要註意,並非所有持有卡的人都是合法擁有該卡的。例如,在BC省,如果壹個人出國超過半年以上(不管他的出境的理由為何),他的卡就應該是無效的了。因而,他手中的卡並未能證明他的生活重心已經移到加拿大。
4.產證明。如果壹個人在加拿大擁有自己的,則,這是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的壹個重要的證據。
5.配偶子女在加拿大居住的證明。配偶和子女永遠是壹個人的生活重心。因而,配偶和子女的居住地壹般也是此人的生活重心所在地。但是,也需要註意,如果只有子女在加拿大,配偶並沒有在加拿大,則,此人的生活重心是肯定沒有轉移到加拿大的。
6.、電視帳單。
7.銀行帳單。
8.在加拿大購物記錄。
9.子女在加拿大讀書的證明。
10.本人的加拿大的稅單。
11.在加拿大的圖書卡、會員卡、駕照、人壽保險單、等等。
12.在加拿大的汽車保險。
13.在加拿大的屋保險。
14.出國的理由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的作用是證明您的出國是有理由的,而且是臨時性的、短期的。等這些原因消除以後,您就馬上要回加拿大來居住的。
以上的文件,準備得越齊全,就越能說明您的“生活重心”是移到了加拿大。而且,這些文件的運用,需要巧妙地配合好。並非簡單地將文件堆積在壹起。申請人需要能夠利用這些文件,明確地說明,您的生活重心,確實已經轉移到加拿大來了。
未住滿三年者申請入籍的成功機會取決於申請人碰到的是什麽樣的法官。
首先,如果他碰到的是堅持要求四年中必須在加拿大住滿三年的法官,則當時人是沒有什麽可以辯解的機會的。其次,如果他碰到的是以“生活重心”為標準的法官,他還是需要努力說服庭審法官,讓法官確認,他的“生活重心”確實已經移到加拿大。因為,這派法官並非會全部照批四年中未住滿三年的申請人的。申請人還是必須要用事實來說服這派法官。
因此,未住滿三年者申請入籍的成功機會首先取決於申請人自己的運氣。因為,法官是不可以選的(No judge shopping allowed),是指派的。如果運氣不好,碰到的法官是堅持要求住滿三年的那派法官,則,申請人在開庭時就沒有什麽可以多說的了。因為,說得再多,也是白說。這派法官是不會聽的。
其次,未住滿三年者申請入籍的成功機會取決於申請人本人的實際情況。如果妳碰到的法官是以“生活重心”為標準的,申請人本身的情況將會起決定性的作用。有些案子的本身情況是先天性不足的。即使是以“生活重心”為標準的法官,都不會批準這些申請人的入籍申請。最後,未住滿三年者申請入籍的成功機會取決於申請人的律師的相關經驗。
從實際的申請過程來看,壹個未住滿三年的申請人的申請,壹般要經過兩個程式。首先是經過公民的法官的審核。如果申請人未住滿三年,公民批準了,還要經過司法部的審核。司法部有壹條作業規定。如果申請人在過去四年中,不僅沒有住滿三年,連兩年都沒有住滿,而公民的法官批準了他的申請,則司法部壹定要將此案上訴到聯邦。如果申請人雖然沒有在過去四年中在加拿大住滿三年,但是,有住滿兩年以上,而公民的法官批準了申請人的入籍申請,則,司法部壹般可以不再追究公民的法官是否有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