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提交證明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檢查相應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雙方解釋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雙方的離婚意願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5.雙方自願離婚,並就財產、處置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見證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是見證人。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7.婚姻登記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申請離婚登記的聲明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
8.出具離婚證。
訴訟離婚的步驟如下:
1.壹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2.如果法院調解離婚,法院會出離婚調解書,相當於離婚證,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法院判決離婚,法院會給出與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離婚判決書。
辦理離婚時需要準備的材料:雙方戶口簿原件、雙方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和雙方擬定的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辦理現場簽字)以及近期單人二寸彩色半身免冠照片兩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