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著裝執行公務時,不得主動出示警官證。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銜標誌,也屬於執法證件。不穿警服執法的,要出示證件。
2.壹般兩人執法,特殊情況下可以單獨執法,比如簡單的治安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能只有壹個人。交警其實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自己執法的。
壹般來說,警察不穿警服,不領警官證是不可能執法的,但是遇到特殊情況,比如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是有可能執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內,遇有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執行職務。”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少會遇到特殊情況,所以壹般情況下,警察執法時是需要出示證件的。辦案時,民警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商機關,都必須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就可以不配合。當然不是說執法的時候壹定要穿警服,同時出示證件,但是可以有其中壹種。壹是可以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還有壹種方式就是出示人民警察證。現在,我們經常在街上看到的警察都穿著標準的衣服。他們都穿著制服,有警銜和警號。這種情況下,警察不需要出示警官證。只有當他們便衣執法時,才需要申報並出示警官證。當然,由於群眾覺得要進壹步確定警察的身份,也可以要求對方定期執法時出示警官證。那麽,我們就不能壹概而論,不穿警服或者有警官證的警察是否有執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三章,對人民警察的權力、義務和紀律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在職責範圍內遇有緊急情況,應當執行職務。”換句話說,警察有權在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下執法。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三條除特殊情況外,公安幹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警察不得著裝:
(壹)不宜著裝執行特殊偵查、安全保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的;
(二)工作時間不出差;
(3)女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四)其他不適宜或者需要著裝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