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始憑證為例,合法有效的憑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內容齊全。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名稱、負責人簽字或蓋章、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等。
2.封印完成了。從境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和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3.填寫規格。原始憑證填大、小金額的,大小金額必須壹致。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憑證。
4、目的明確。原始憑證壹式兩份,應註明每張憑證的用途,只能有壹張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發票和收據壹式兩份,必須用雙面復寫紙書寫(發票和收據本身有復寫紙功能的除外),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
5.手續齊全。銷售退貨的,除了填寫退貨發票,還要有退貨驗收單;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收據或匯款銀行的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員工因公外出的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貸款時,應單獨出具收據或退回貸款收據復印件,原貸款收據不予退回。
6.生意是真的。上述所有要求必須以經濟業務的真實發生為基礎。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更正和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應當真實、合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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