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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對誰負責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內閣的原則是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因此,乍看法國內閣部長由總統任命,自然應該對總統負責,但是,實際上,總統任命總理僅僅是名義上的,總統只能根據總理 (多數黨領袖)的建議被動地任命內閣部長,而總理兼有多數黨領袖的身份又決定了實際上內閣部長是由議會產生的,因此對議會負責也就沒有錯誤了,不過教科書裏沒有說法國有總理,但沒有說不意味著沒有,事實上法國有總理,而且總理壹直是***和派人士擔任,總理和總統鬥爭是法國保皇派和***和派鬥爭焦點,當然,這個太難了,而且有點超綱,不會考的吧,了解就可以了.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