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2)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3)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4)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民警出警規範:
壹是規範接處警。民警在出警時,要嚴格按照接處警工作規範進行,做到出警迅速、警容嚴整、警車整潔。在警情現場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
二是熱情服務群眾。組織民警、協警學習工作語言技巧,民警在接待群眾時做到熱情、周到、用語文明、禮貌待人,真誠接待好每壹位群眾,認真辦理好每壹件事,耐心解答群眾問題,認真記錄群眾的訴求。
三是嚴格依法辦事。民警在受理群眾報案時,認真聆聽,詳細詢問材料詳實,查證迅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提升群眾的安全感和執法公信力。
四是秉公執法。民警在處理矛盾糾紛過程中,要本著“耐心、細致、化解有方的原則,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站在群眾角度調解糾紛,不偏不倚、不絢私情。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壹百零壹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